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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三级建筑市政******信赖推荐 湖北携众建筑代理资质

发布时间:2020-09-09 21:58:17        

环保工程***承包资质1标准

环保工程***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资质1标准

1.1企业资产

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

1.2企业主要人员

(1)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1级职称;环保、结构、机械、通风、给排水(水处理)、电气控制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20人,且***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机械员、造价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电工、焊工、瓦工、木工、油漆工、除尘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1.3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2项大型或3项中型环保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二级资质1标准

2.1企业资产

净资产600万元以上。

2.2企业主要人员

(1)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1级职称或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环保、结构、机械、通风、给排水(水处理)、电气控制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且***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机械员、造价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电工、焊工、瓦工、木工、油漆工、除尘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

2.3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2项中型或3项小型环保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三级资质1标准

3.1企业资产

净资产150万元以上。

3.2企业主要人员

(1)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机械员、造价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电工、焊工、瓦工、木工、油漆工、除尘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承包工程范围

4.1一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环保工程的施工。

4.2二级资质

可承担污染修复工程、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大型以下及其他中型以下环保工程的施工。

4.3三级资质

可承担污染修复工程、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中型以下及其他小型环保工程的施工。

注:

环保工程主要指水污染防治工程、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物理污染防治工程和污染修复工程等,其中:水污染防治工程包括工业废水防治工程、城镇污水污染防治工程(不含市政管网、泵站以及厂内办公楼等公共建筑物)、污废水回用工程及***、畜禽养殖业、垃圾渗滤液等特种行业废水污染防治工程;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包括烟1尘、粉尘、气态及气溶胶、室内空气等污染防治工程;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包括生活垃圾(不含办公楼等公共建筑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固体废物及其他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物理污染防治工程包括交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工业噪声、室内噪声、电磁及振动等污染防治工程;污染修复工程包括污染本体、污染土壤、矿山及其他生态修复或***工程。


有很多建筑行业的人都知道在实际生活当中是需要做建筑资质1办理的,但是,因为比较麻烦所以很多人都会了解建筑资质***的相关问题,既然这样,那么,今天小编就带着大家一起来了解建筑资质***的相关内容,希望大家看完以后能够对建筑资质***的相关问题做了解。

建筑资质***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八条申请资质1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1证书变更申请;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1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企业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规定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企业职工代表1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

《建筑业企业资质1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在资质1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1资质1证书变更手续。

由国务1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1证书,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2***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2***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1院建设主管部门,由国务1院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1证书变更手续,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2***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2***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2***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2***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办理1资质1证书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变更结果报国务1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1证书的变更,办理变更手续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资质变更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章 继续教育的方式

  第十八条 注册建造师应在企业注册所在地选择中国建造师网公布的培训单位接受继续教育。在企业注册所在地外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报***牵头部门备案后可在工程所在地接受继续教育。个别***的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牵头部门的统一安排下,跨地区参加继续教育。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可根据工作需要集中或分年度安排继续教育的学时。

  第十九条 注册一个***的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其中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注册两个及以上***的,每增加一个***还应参加所增加***6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

  第二十条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从事以下工作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可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部分学时。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学时累计不得超过60学时。

  (一)参加***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及命题工作,每次计20学时。

  (二)从事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材编写工作,每次计20学时。

  (三)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期刊上发表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学术论1文的,第1作者每篇计10学时;公开出版5万字以上专著、教材的,第1、二作者每人计20学时。

  (四)参加建造师继续教育授课工作的按授课学时计算。

  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学时的充抵认定,由各***牵头部门负责;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学时的充抵认定,由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一条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以集中面授为主。同时探索网络教育方式,拟采取网络教育的***牵头部门或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管理办法和工作方案报国务1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并对网络教育的培训质量负责。

  第二十二条 完成规定学时并测试合格后取得的《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是建造师申请注册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牵头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培训单位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包括对培训单位的投诉举报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并对培训单位的培训质量负监管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牵头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培训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并于每年年底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国务1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国务1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培训单位的培训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五条 培训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各***牵头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警告直至取消培训资格,并报国务1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公布。取消培训资格的,在五年内不允许其开展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

  (一)未严格执行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有关制度。

  (二)未使用统一编写的培训教材,课程内容的设置、培训时间的安排等不符合相关规定。

  (三)不具备***培训能力,无法承担正常培训任务。

  (四)***管理混乱,培训质量难以保证。

  (五)无办学许可证或收费许可证。

  (六)无固定的教学场所。

  (七)专职授课教师或师资数量、水平不符合要求。

  (八)无正常财务管理制度,乱收费或变相摊派。

  (九)出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1法转让培训资格。

  (十)通过弄虚作假、伪1造欺骗、营私舞弊等不法手段开具《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或修改培训信息。

  (十一)不及时上报继续教育培训学员名单、培训内容、学时、测试成绩等情况。

  (十二)其他不宜开展继续教育活动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接受培训测试,不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不合格的不予注册。

  第二十七条 对于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继续教育记录,并记入不良***记录,对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各***牵头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或者监察***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1罪的,依法追究刑1事责任:

  (一)同意不符合培训条件的单位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

  (二)不履行应承担的工作,造成继续教育工作开展不力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四)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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